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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,实施乡村振兴战略,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;与此同时,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,必须要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。因此,围绕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实践所需,学术界应对下列几个问题进行研究,以更好地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践提供指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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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体问题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参与主体应该包括国家、基层政府、企业和农户四个维度,他们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,发挥不同的作用。近两年来,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性文件,强调农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主体地位。在实践中如何将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出来,不但直接影响工程的实施进度与质量,更关键的是影响工程能否取得实效以及可持续性。因此,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,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问题研究中,必须关注主体问题,以及发挥主体能动性、积极性、参与性的机制问题。特别是,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,如何处理政府引导作用与农民主体作用之间的关系,也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。
2.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问题
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》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了顶层设计,明确了具体目标及重点任务。在实践层面来看,不同的行政区域乡村自然、社会条件差异性明显,并且风土人情以及民族风情等都各不相同,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任务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。为此,应充分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,基于自然、社会条件以及区域经济状况,划分出不同区域乡村整治的类型,确定每个区域每种类型乡村整治的具体内容,切实避免“千篇一律”,更好地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实践。
3.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的优先序问题
正如前面所述,不同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不同。更需要考虑的是,不同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的迫切性也不同。应充分考虑到广大农村居民的需求,确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实施的优先序,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农民参与机制,充分调动农村居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;另一方面有助于确保整治能够达到预期成效,并实现成效的可持续。因此,根据所划分的区域类型,提出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的优先序,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践提供参考。 摘自:生态经济